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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劳动者的
雇佣
和就业,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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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劳动者的
雇佣
和就业,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保障劳动者的雇佣和就业,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要努力创造就业机会;再是对于劳动者就业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中国的《劳动法》**章第十条、第十二条对于国家在就业方面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和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责和义务。那种关于劳动者的就业“只能找市场,不能找市长”的宣传是片面的。因为劳动者就业固然要通过市场,但市长作为政府的主要长官,仍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如一位就业权的研究专家所指出的:“就实现工作权利而言,国家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劳动者并不是它的慈善义举,而是它的义务。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要求国家为我们服务,而不是国家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感恩戴德。”
但在市场条件下,尽管国家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机会或称雇佣保障的义务,但国家不能像在计划经济时期那样,直接安排劳动者的就业,或者直接指令企业雇佣某些特定求职者。而是创造各种条件,以扩大劳动者就业的机会,并通过发展经济和完善就业政策,来增加就业率。在市场经济下,失业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经济和社会现象,而且,保持一定的低失业率,是劳动力市场运行的一个必备的条件。国家的责任并不是消灭失业,而是减少失业,并且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或者说,国家的责任首先是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但在不能提供劳动机会的时候,劳动者享有要求国家提供相当的生活费用的请求权。在这里,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是直接相关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将国家所举办的失业保险制度,看成是实施雇佣保障的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是就业权保障的一种补救或补充的具体制度。在这一意义上,劳动者的失业救济权可看成是劳动者就业的附随权利或派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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