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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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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劳动就业体制的转变中,劳动就业权利也发生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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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劳动就业体制的转变中,劳动就业权利也发生着变化。



失业保险
中国的失业人员,在2000年之前,分为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两部分,下岗与失业的区别在于下岗人员与企业仍然存在着劳动关系,失业人员则已经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下岗是一种特殊的失业形式,是由企业的失业者到社会的失业者的过渡形态。从2001年开始,中国不再有新的下岗人员,原有的下岗人员逐步转入失业人员行列。据统计,历年累计的下岗和失业人员,到2000年已经超过4000万。
中国所出现的这一严重的就业问题,主要是由于中国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所造成的。在这种体制转换下,劳动者就业权的性质,也在由计划经济下的“完全劳动权”向市场经济下的“限制劳动权”的转变;劳动者的就业方式,则由政府统包型的就业方式向市场选择型的就为玟式转变。现实的问题是,在这种转变过程中,如何保持劳动者就业权利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在这“完全劳动权”的就业模式下,政府负有劳动者就业的完全的责任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完全的就业权利,这种“完全”即所谓政府在就业上的“统包统配”。但劳动者所享有的这种权利,是以低工资和低福利以及放弃自由择业权等为代价的。在“限定劳动权”的就业模式下,劳动者享有了自由择业权,也可以在市场就业中获得者得高工资和高福利。但是,这种权利和利益只能通过市场就业竞争获得。这种就业方式的转变,对于在计划经济下低工资和低福利,且又缺乏就业竞争力的中年以上的劳动者来说,两种就业权利在这部分人身上无法衔接,致使这部分人在就业体制的转变中,处于两种权利体系的“真空”地带,即计划经济的就业权已经不复存在了,市场经济的就业权利也难以得到。这是一种非常困惑和窘迫的尴尬境地。

养老保险
要保证这部分人的就业权利的连续性和一贯性,需要实施一种“权利追索”的权利补偿措施。这种权利追索主要是承认这部分人享有“剩余追索权”,即承认这些人在以往所创造的已经交给国家和社会的剩余价值中,他们应该享有一部分。在体制转换中,国家财政应该划出一部分作为这部分劳动者以往贡献或现在损失的补偿。
这种补偿,即涉及劳动就业的“原权”,也涉及劳动就业的“救济权”即养老救济和失业救济。“原权”追索,包括国家在失业职工无法在一般的社会企业就业时,可以通过举办国家或地方工程、以及社会公益劳动或公益服务,作为一部分急需就业或失业时间过长的工人正式就业前的过渡措施。这一做法,关键是国家在解决劳动就业问题上,要投入相当的资金,并进入财政预算。“救济权”的追索,可以通过就业和退休政策的优惠,以及养老保联的特殊政策来解决。我国劳动法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社会保障的“老人老办法”的规定,均是权利补偿的法律对策。但目前在国企改革过程中,一些企业对劳动者“买断工龄”,即只付给劳动者数额很少的补偿,就将劳动者直接推入市场,同时豁免了企业和国家原先已经承诺的对于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的做法,是一种割断这一权利连续性的做法,这是很不公平的。有人以企业没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更多的补偿作为这一做法的理由。其实这一理由并不充分,对于计划经济下的劳动者,不仅企业要承担责任,政府或国家也要承担责任。我们不应该忽略历史,不应该忽略劳动者**对于国家和社会所作出的贡献。如何在改革过程中能够使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得到保障,仍需要在制度和政策方面加以完善。